點評:患病被辭享受醫療補助費嗎?
案例:劉某于2008年3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2月,劉某因病休假,3個月后,醫療期滿,劉某仍未痊愈,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為他另行安排了崗位,但劉某仍不能勝任,故該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劉某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遭到拒絕后,劉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還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由此可見,單位雖然可以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給劉某7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
李迎春律師點評:并非只要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都可獲得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有條件的。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規定,“二、《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因此,只有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才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經鑒定沒有級別,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醫療補助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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