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名員工為何齊齊起訴老東家,且看爭議焦點揭內幕
饒陽縣博達凸輪軸有限公司日前被51名舊員工起訴,起訴的員工前陣子剛被饒陽縣博達凸輪軸有限公司炒了魷魚。在這一場司空見慣的解雇游戲中又蘊含了什么新鮮原因呢?在這場解除勞動關系的爭奪戰中,爭議焦點又是什么?
爭議之一:此“博達”與原“博達”是什么關系?
法庭上,被告方代理律師反復強調訴訟主體錯誤,稱“職工起訴的被告與原博達凸輪軸廠不是一個實體。原凸輪軸廠系國有企業,而本案被告饒陽縣博達凸輪軸有限責任公司是新設立的一家民營企業,兩者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主體和市場經營主體。”
被告方提出,“原告方職工錯選了維權方向,其在本案中的權利應在法定仲裁實效內向主持改制的原凸輪軸廠上級主管部門申訴解決……據此,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請求。”
對此,職工方認為,被告博達凸輪軸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原國企博達凸輪軸廠改制而來。根據法律規定,原國企的債權債務應當由被告博達凸輪軸有限責任公司承繼。勞動債權屬于民事債權之一,應當得到保障。本案中,因企業經營狀況等原因,造成職工被通知回家待崗,企業改制時未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應視為雙方勞動關系存續。
職工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兩份證據,第一份是饒陽縣經濟發展局《關于凸輪軸廠股份制改造的意見》,該文件上對于企業改制提出了明確要求:“承接原企業職工,并確保職工社會保險不斷檔。”但是事實卻是,企業在改制承接這些職工后,既沒有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也沒有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份證據是勞動仲裁委依法從被告公司調取的《仲裁調查工人基本情況表》。該證據也證實了原告方的職工與被告博達凸輪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之二:追繳社保費有無訴訟時效?
對于職工要求的由被告補繳待崗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訟請求,被告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
對此,職工方代理律師、河北太平洋律師事務所藺艷軍提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應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藺艷軍律師提出,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的征收主體為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均無權放棄社會保險費用利益。據此,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請求權不應受到訴訟(仲裁)時效的限制。只有如此認定,才符合訴訟時效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才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
爭議之三:企業原因造成職工待崗改制后沒有勞動關系?
據介紹,起訴的51名職工中,有37人是企業改制前就被放假回家待崗的。他們在起訴中稱:“由于被告企業原因,至今不能為原告提供工作崗位。截至目前,被告單位未對原告進行安置,大量拖欠原告待崗生活費、經濟補償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等費用,導致原告生活困難,社會保險無法兌現。”
而饒陽縣博達凸輪軸有限公司則稱,這37名職工中有7人在改制時領取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且當庭出示了有7名職工簽字的證據。但是,7名職工對此并不認可。他們提出,企業只是通知他們領取幾百塊錢,并沒有告知是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其他的待崗職工,企業方則堅稱“企業改制后,沒有與企業重新建立勞動關系,也未在企業上過班,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企業改制,職工們都稱毫不知情。幾個職工代表在法庭上發表意見時說,企業改制從來沒有公告通知,更沒有召開過職工代表大會。1993年進廠參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劉慶卯說:“由于企業原因造成我們回家待崗,期間沒有待崗生活費,各種社會保險等也不給繳納。在待崗期間我們多次找企業要求安排工作,可是廠里總是以暫時沒有崗位,不缺人手等理由推托。難道企業改制了就和我們沒有關系了嗎?就算解除勞動關系也要有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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