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張員工犯錯造成經濟損失的,需提供有力證據
日前閔行某電子公司因無法對其損失進行有利舉證,其主張因 采購主管龍小姐在進貨中存在重大差錯,電子公司不但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起訴要求龍小姐賠償損失14萬元的主張不被法院支持。
龍小姐在電子公司擔任采購主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10年10月31日止。因電子公司認為龍小姐在采購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故于去年9月19日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為索賠采購差錯所帶來的損失,電子公司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龍小姐賠償經濟損失14萬元。電子公司訴稱,2010年7月,龍小姐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根據采購計劃,本應向某電路公司采購某型號器件1600件,可實際多了一個“0”,采購了16000件,造成損失8.6萬元。同期,某精密公司供貨的5萬件某型號器件出現了質量問題,龍小姐在此情況下,又擅自向該公司采購了11萬余件,造成損失5.4萬元。因龍小姐多次在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差錯,根據國家及企業規定,公司要求龍小姐賠償經濟損失。
但龍小姐辯稱兩個損失均不存在,不同意訴訟請求。龍小姐認為,她向電路公司采購器件時多寫了一個“0”,但該器件系電子公司常規產品器件,且電子公司于事后及時與電路公司溝通聯系,因此并未因此產生經濟損失。另外,她也不知道向精密公司所采購的器件中存有質量問題,且第二次采購器件經正常程序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履行采購職責。同時,公司在發現新產品質量問題后,亦可依采購合同向精密公司主張賠償,因此,該批器件損失與自己無關。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就向電路公司采購一節,龍小姐確實存在超量采購的過失,但公司難以主張其損害事實和后果。就精密公司采購一節,電子公司可通過經濟合同向供貨方主張產品質量責任,龍小姐需承擔經濟損失之責的觀點難以采信。綜上,電子公司要求龍小姐賠償經濟損失之請求,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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