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收取押金投了保險仍將員工“拒之門外”
雙方簽訂了服務分包合同,快遞公司還向張先生收取了押金,并為張先生投保了人身險,但仍認為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無須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確認自2010年3月21日起,上海一快遞公司與張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張先生系河南省社旗縣來滬從業人員,2010年3月21日進入快遞公司工作。快遞公司分別于同年3月21日、5月20日、6月20日向張先生收取押金8000元、2000元和2000元。同年5月20日還向張先生收取了300元的保險金,并為張先生投保平安養老保險公司的團體人身險。今年1月12日,張先生因未被快遞公司認可存在勞動關系且未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理由申請仲裁。裁決后,快遞公司不服。今年3月4日,將張先生訴至法院,稱雙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服務分包合同,雙方也未達成區域配送承包和代收貨款服務協議。雙方之間不存在服務合作,加上張先生也未向快遞公司提供過服務或勞務,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判令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快遞公司無需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然而,張先生的辯稱卻認為雙方存在關系。他陳述道,去年3月21日入職后擔任快遞員,快遞公司按計件制發放工資,每月4000元至5000元不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快遞公司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況且在入職當日,繳納了物品保證金8000元,并簽訂了服務分包合同,約定工資計件制。之后,快遞公司又從自己的工資中扣款4000元。由此,共向快遞公司繳納物品保證金1.2萬元。另外,快遞公司還要求出資統一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去年7月2日,因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快遞公司除支付工資至7月2日,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外,再也未承擔其他責任。因此,亦不服仲裁裁決,要求判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同,快遞公司支付去年7月3日至2011年1月12日期間的工資2.8萬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8萬余元,并補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確認,雙方簽訂或履行服務分包合同之前提,在于張先生向快遞公司交納服務保證金(或稱押金)。快遞公司先后實際收取了1.2萬元押金,也確認向張先生收取押金之意圖為簽訂服務分包合同。根據服務分包合同之約定,張先生向快遞公司提供的勞動系快遞公司之業務組成部分,快遞公司亦向張先生支付了相應報酬,且受快遞公司之管理,由此,有理由認為該分包合同具有勞動合同之性質。快遞公司在連續幾個月內向張先生收取押金,又于上述期間為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險。綜上,確認自2010年3月21日起。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于服務分包合同具有勞動合同之性質,故張先生要求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之請求,不予支持。又由于張先生在受傷后未再上班,而傷害事故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且還涉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問題,故對此項訴請暫不予處理。又因社會保險費事宜不屬法院處理范圍,故張先生此部分訴請事宜,亦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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