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因工資問題起訴新東家,法院依法判企業賠償
2011-04-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下崗職工因新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辭職后,就是否享受經濟補償與新單位產生爭議,到底應不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來處理呢?還是以勞務關系來對待比較合理呢?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湯某系濟南某機床公司下崗職工,于2008年11月到山東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6月,湯某因物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辭職離開物業公司。湯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2010年7月12日,湯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物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等。
仲裁委經審理,以湯某與機床公司有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了湯某的仲裁申請。湯某不服,訴至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物業公司辯稱,湯某與機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一直沒有解除或終止,故與物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湯某不應享受經濟補償。
近日,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間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湯某應享受經濟補償。法院方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湯某雖系機床公司下崗職工,但物業公司招用湯某后,應認定湯某與物業公司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湯某因物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物業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因此法院判決了物業公司支付湯某經濟補償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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