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職工違紀還是管理缺失企業敗訴
案情簡介
詹先生是某信息技術公司市場部經理,2008年3月公司以其任職期間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與他終止勞動合同,不予經濟補償。對此詹先生不服,2008年4月提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解除合同前一個月的工資及同等補償金。理由是:單位突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扣留了本人工資,拒付補償。
單位答辯時反訴請求個人賠償損失7.2萬美元。理由是:詹先生擔任市場部經理時,對于“按行為付費式”存在的弊端沒有及時處置,致使單位損失7.2萬美元。
查證情況
雙方簽有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7月23日;2007年7月27日又簽訂“雇傭協議”,其中約定:試用3個月,工資10000元(稅后);期滿后工資13000元(稅前)。被訴人辯由:“按行為付費方式”存在的弊端沒有及時處置,致使單位損失7.2萬美元,只有一份員工證言,沒有單位認定的證據支持。2008年3月27日,“解聘函”以致函形式發出,但措辭非函件語言,其中有“由于你在本公司任市場部經理期間,嚴重失職,為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但沒有支持證據。
處理結果
單位反訴主張無有效證據證明,事實依據不足,不予采信;單位處理決定沒有依據,申訴人要求補償并無不當。按雙方約定工資金額計算申訴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駁回公司反訴請求。
賚擘斯評案
這是一起典型的企業敗訴案件,與其說是員工違紀,不如說是用工管理的缺失,其理由如下:1、企業處理員工事實不清。所謂“按行為付費式”損失基本是依一位員工“證言”為主,并無企業組織查證確認的違紀事實,這是最忌諱的。2、證據不足。企業除反復以“嚴重失職”“重大損失”“不可估量”等語言定性外,并沒有相應證據支持說法。從整個案件看,“證言”語言反復出現,更印證企業組織認定方面的缺失,顯示出了對員工處理的草率與簡單。反訴證據支持由此顯得蒼白。3、程序不當。說是違紀解除,但處理來龍去脈始終反映不出來。例如:事情發生原因→處理過程(包括主管領導意見、人力資源部門意見、組織意見)→結果。4、用詞不適。“雇傭”之說不符合我國情;“解聘函”函字不妥,“終止”說法有誤。實際是勞動用工法律常識和基本概念不明的問題,從而導致解除失敗。
賚擘斯建議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其次,本案“雇傭協議”系“聘用通知”,不能與勞動合同相提并論,最好在勞動合同簽訂前使用。另外,“雇傭”之說不符合我國國情,建議慎用。再次,“證據”是處理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要在處理前取得,不能在處理后收集,更不能為了應訴答辯進行拼湊。
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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