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合同賠償近萬元
2011-11-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公司里當了5年保安,不料遭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生無奈之下將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張先生經濟補償金9647元。
2004年8月,張先生進入集美北部工業區某輕工制品公司擔任保安,2007年11月他又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不過,2010年1月,該公司便單方與張先生解除了勞動關系。今年4月,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25276元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
法院認為,公司辯稱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同時本案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諸如重大失職、營私舞弊等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提前終止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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