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案由適用問題
法院審理很多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而這些案件通常被定性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那么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案由應該是哪個更好?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關于這類案件的案由,實踐中很多法院將該類案件定性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看似非常恰當,但靜下心來,仔細推敲,卻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案件案由,是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執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集中體現,簡而言之,也就是案件法律關系的指向。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169個三級案由“勞動合同糾紛”項下包括的一個四級案由,它是指在勞動合同中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而產生的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的上級案由是第十七個二級案由“勞動爭議”,故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自身邏輯關系來看,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
其次,確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適用的基礎環節,案件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將決定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規范。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既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那么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所以如果將農民工資案件定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在未經勞動仲裁情況下直接受理,與法律規定相悖。
再次,實踐中對于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收費標準,我們一般是根據原告起訴的“工資數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計算得出,多少不統一。如果將農民工資案件定性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因其屬于勞動爭議,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應當收取受理費10元。所以,將農民工工資案件定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而受理費卻按一般財產案件的標準計算,二者也是相互予盾的。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對于農民工工資案件,簡單地將其案由定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不很恰當。那么農民工工資案件適用哪個案由更為準確呢?我認為,對于農民工工資案件,在立案時應當認真審查,區別對待。對于農民工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比較明確的,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予以調整,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范圍,按照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嚴格審查立案;對于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或者雖然簽訂書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可以認定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用工者)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將該類案件案由定為勞務合同糾紛直接受理。因為從農民工與用工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勞動合同關系。理由如下:
一、從用工主體上講,農民工的老板大多是個人,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拿大量存在農民工資案件的建筑施工領域來說,該領域普遍存在工程總承包企業違法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小包頭”,小包工頭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所以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不能認定為勞動合同關系。
二、從主體地位上講。農民工與用工者地位平等,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農民工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二者關系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系。
三、從承擔的法律責任講。農民工與用工者發生糾紛,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一般無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勞務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110個三級案由,其上級案由是合同糾紛,對于農民工工資案件適用勞務合同糾紛,就不存在與“先裁后審”、收費標準矛盾的問題。該處應該僅指狹義的勞務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提供勞務為標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勞務關系發生的糾紛。因為從廣義上說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有關的協議,合同標的為勞務,如承攬合同、居間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等,而這些有名合同已經被《合同法》加以明確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有其相應的案由。
綜上,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于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定性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來看,我認為農民工工資案件適用勞務合同糾紛更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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