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工索要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說不
員工:超時加班沒給加班費
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稱:四人于2008年元月1日受綦江縣南州勞務有限公司派遣到綦齒傳動公司從事搬運工作,直至2009年12月30日。在職期間,翁印等人的工資為綦江最低工資每月560元。節假日上班未補休,綦齒傳動公司沒有按時支付加班的勞動報酬。
由于雙方對加班工資的支付協商不成,2010年10月19日,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向綦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休息日加班工資10712元、休假日加班工資16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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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搬運工根本沒有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未拖欠加班工資
綦齒傳動公司稱:單位搬運工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日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并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綦齒傳動公司對加班實行嚴格的控制程序,加班須經過申請、報批、審核、批準的程序,而翁印等四位申請人并無加班記錄。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都是綦齒傳動公司鄰近的村民,每天到單位的工作時間非常有限,其他時間可以自由安排,包括回家做農活。
綦齒傳動公司繼續陳述,綦齒作為知名國有企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故并不拖欠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向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和年終獎等。
爭議焦點:員工周末是否加班
2010年11月12日下午十四點,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與綦齒傳動公司勞動爭議案進行開庭審理,雙方在加班問題上爭論激烈。
為證明休息休假日加班,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申請了以前一起工作的兩位同事出庭作證,證明國家法定休假日是單位正常放假的,休息日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有上班的情形,主要工作是搬運物品,具體一天工作多長時間不清楚,各自的工種不同,不是隨時都能看見對方。
綦齒傳動公司邀請本公司管理人員翁光義、譚彥語出庭作證,兩位證人證明搬運工實行輪班、翻班,早班和中班加起來也未超過八小時。另外還舉示了關于搬運工等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復函、加班按制程序、加班補助標準、勞務費發放表等書證。
辯論階段雙方圍繞加班一事唇槍舌劍,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一方認為加班事實成立,綦齒傳動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綦齒傳動公司則認為,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加班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最后申請人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要求依法裁決,而綦齒傳動公司要求駁回四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庭審完畢已是晚六點十分。
律師提醒:勞動者缺乏加班證據面臨輸官司
本案中,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申請以前同一單位的同事出庭作證,證明翁印等人休息日有上班的情況,但是未能證明具體的工作時間長短,該證據顯然不夠充分,除此之外無其他加班的證據,翁印、王紅、王仕英、韓學蘭敗訴的可能性極大。
該案尚未作出裁決,筆者將繼續予以關注。(201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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