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工時銀行”,到底誰得益?
2008年11月17日,《勞動報》刊登了一則標題為《員工可向企業“借貸”工作時間》的報道,報道稱沃爾沃建筑設備(中國)有限公司在金橋的生產企業建立了“工時銀行”,企業員工的工作時間可以“存”,也可以“貸”。并稱此舉不僅讓員工不必擔心公司在生產放緩時減員,也為企業留住經過培訓、經驗豐富的員工提供了保障,員工和企業均得益。
企業開設“工時銀行”,到底誰得益?且看以下幾點分析:
首先,據報道稱員工在沒有生產任務時,可以在家休息,工資照領,“欠”企業的工時記在工時銀行的賬上;到了生產旺季,再通過加班“償還”,簡而言之,就是公司實行靈活的調休制度。員工在沒有任務時在家休息的時間,必須在任務多時通過加班來“還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換言之,企業安排員工加班的,只有在雙休日才可以安排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需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不得以調休為由而免除企業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因此,員工償還“工時”只能通過雙休日加班進行。企業安排員工在除雙休日外的其他時間加班來償還工時的做法與勞動法相違背,是違法的。
其次,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保證至少一天的休息。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員工償還工時的加班時間只能在每周雙休日的其中一天進行。按照每月加班36小時計算,其中“欠工時”最多的員工為200小時,需要在連續5個多月的時間內每周上班6天,且其中雙休日的一天是上九個小時的班。這種典型的集中長時間超負荷勞動,對員工的身體健康極為不利。
再次,從調休時間所對價的薪酬來看,任務少的幾個月中,“借工時”的時間計薪為正常計薪,而“還貸”的時間是按照150%-300%的比例計薪,是不對價的。企業通過設立“工時銀行”,可以按照不對價的調休少付或不付加班工資,這到底是員工得益,還是企業得益?
最后,據報道稱基于“如果立即裁員,等業務量上升后再把人招回來,對企業和員工都不好;但如果不裁員,時間長了企業也不堪負擔。”的原因,該公司外籍總經理想了個好點子。確實,對企業來講,這無疑是個好點子。因為如果企業業務少,需要裁員的話,則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并且需要向被裁的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業務忙時,又難以一時間招聘一大批經驗豐富、業務熟練的員工。“工時銀行”的推行,企業在業務少時,不必為裁員而擔心程序違法,也可節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業務忙時,要求員工加班又不必另行支付雙倍的加班費用。
但是,對員工而言,如果沒有推行“工時銀行”,任務少的時候,員工完成該任務后,企業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額工資;在任務多的時候,員工加班加點的,還可以額外獲得150%-300%的加班費用;企業開設了“工時銀行”后,企業把行業任務特殊性的風險和成本轉嫁到員工身上,任務繁重時候卻沒有加班費用。員工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好處。
如果出現在非雙休日加班而不支付工資、任務多時沒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沒能控制每月36小時的加班時間等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情形,這樣的“工時銀行”不僅不能讓員工得益,反而是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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