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與員工約定不繳納社保協議嗎
2014-08-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協議可以嗎?該不繳納社保的協議有效嗎?勞動關系雙方約定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
清鎮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王某和李某訴清鎮市某公司沒有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然而,該公司以雙方已簽訂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為由進行辯解。對此,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院裁定,雙方簽訂的不繳納社會保險約定無效。被訴企業應為王某和李某繳納社會保險,并補齊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欠繳的社會保險。
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院副院長楊柱介紹,在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勞動者訴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案件比重較大。其中因雙方當事人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事后又訴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對此,楊院長提醒,一些市民認為只要雙方自愿簽訂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或承諾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執行。而事實上此類約定是無效協議。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明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不管雙方如何協約,都應遵守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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