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 怎么辦
2014-08-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能否起訴用人單位?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案例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網友問:我是某供銷社的職工,在供銷社工作已有10年,自2012年起,單位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請問我是否能到法院起訴供銷社,讓供銷社補交自2012年以來的社會保險費?
律師答: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障費。”因此,你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供銷社,而是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法律的規定責令供銷社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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