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繳的社保費誰負責補繳
2014-11-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斷繳的社保費該由用人單位補繳,還是勞動者自己補繳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咨詢,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斷繳的社保費該由誰補
咨詢:2007年7月,我被一家廣告公司聘為文案策劃,經過三個月試用后,公司與我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又續簽勞動合同至2013年12月底。去年3月,單位以公司要注銷、不影響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將以前的勞動合同收回,讓我重新簽了一份勞動合同。此合同期限為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勞動合同主體單位、負責人簽字都變成了另外一家咨詢公司和其他我不認識的人。
最近發現自己的社保費從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斷繳,其后的社保費由咨詢公司繳納。我要求公司補繳,主管說廣告公司與咨詢公司不是一個法人,二者沒有任何聯系,說我是從勞動合同簽訂的2013年11月1日入職的,之前的社保與單位無關。請問:中間斷繳的7個月社保費我該找哪個公司補繳?
解答:您好,你中間斷繳的7個月社保費應該找廣告公司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您在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間在廣告公司工作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范圍內,因此,此階段廣告公司為你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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