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修訂版)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們對《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試行)》作了修訂,現予重新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單位招工和退工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工、退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勞動者統一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用于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勞動手冊》的發放和管理按照《關于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的意見》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圍內自主招收勞動者。招工應遵循“先城鎮,后農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則,退工應“合法及時,手續完備”。
用人單位招用國家規定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人員,應按照《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招用外地勞動力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準。
第七條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用人員信息時,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聘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
用人單位的招聘簡章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一)單位的所有制性質;
(二)工種崗位要求;
(三)用工形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
(四)單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電話、聯系人。
第八條用人單位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發布招聘廣告,須經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審核同意,并于發布信息后的一個月內將招聘情況反饋給所審核的職業介紹機構。
第九條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在審核用人單位發布招聘廣告時,必須驗證用人單位的下列材料:
(一)單位行政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單位法人代碼證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招聘廣告文書。
招聘廣告制作和發布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嚴禁用人單位私自張貼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審核的招聘簡章私自開展各類招聘活動。
第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所和新聞媒體發布內容不實或虛假的招聘廣告,按照《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相應處罰;對應聘者造成損害的,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為全工時制職工的,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
(一)錄用人員的《勞動手冊》;
(二)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按勞動者戶口地址分區縣填寫“上海市職工錄用名冊”(一式四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一)填寫一式三聯退工通知單;
(二)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日期的記載并蓋章;
(三)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一起交被退人員;
(四)將退工通知單和個人檔案連同《勞動力登記表》通過機要郵寄或直接送達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或退工,其檔案管理與轉遞按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招工登記備案或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招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也可委托持有《職業介紹許可證》的職業介紹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小時工等非全工時制職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另行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工、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有關招工和退工手續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招用非在編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聘外國人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外省市用人單位招聘本市勞動者的,需提供外省市用人單位所在地縣以上勞動部門出具的招工聯系證明,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招聘手續。需通過本市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發布招聘廣告的,還須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勞就發[95]1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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