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否隨時結工資走人?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時,如果是試用期內,勞動者能否隨時結算工資走人?辭職是否需要什么條件?在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辭職怎么辦?只工作幾天有工資發放嗎?用人單位不發試用期幾天的工資該怎么辦?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去了解試用期內的一些權利和相關知識。
試用期內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員工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另外,這里的提前三日通知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只是通知作用而已,三日一到,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同理,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有約定的除外。
試用期內的工資:
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發給勞動者,即使只是工作幾天也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試用期工資不發怎么辦?
1、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3、仲裁后,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的員工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離開。試用期的員工不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另外,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依此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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