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不發工資嗎?
2017-12-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一個試了解階段,一些勞動者會因為工作內容不適合等原因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是試用期的工資是否就不用發了?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遇到試用期不發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該怎么維權?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去了解試用期內不發工資的維權辦法。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試用期的員工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三日期滿后,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
試用期不發工資的維權辦法:
1、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后,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提示: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內的工資屬于勞動者的勞動所得,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不發放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即使只是上了幾天班的勞動者也有權利拿回工資。用人單位強制非法扣除勞動者的合法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自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應提起勞動仲裁。
上一篇:怎么計算工齡
下一篇:試用期能否隨時結工資走人?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