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11年后訴求用人單位給予相關補償被駁
2011-07-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以農民代表工的身份在某單位工作十余年,后因上級要求被單位辭退,辭退十余后,要求單位補辦養老保險及各項法定的社會保險,遭單位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其超過法定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969年4月,安徽省明光市馬崗鄉辛崗村辛前隊農民辛某某經本公社推薦,成為農民代表工,從事公路養護,待遇為生產隊記工分,當地公路部門給予適當補貼。1989年3月,辛某某與當地公路部門簽訂養路代表工合同,期限為一年,以后每年續簽一次。1999年7月,當地公路部門按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對本單位的農民養護工、臨時工進行辭退,其中包括辛某某,辭退后,當地公路部門給予了辛某某等經濟補償。2010年辛某某要求當地公路部門為自己補辦養老保險及各項法定的社會保險被拒后申請勞動仲裁,當地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已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辛某某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告在被告單位從事過養護公路工作,但是被告于1999年7月已經將原告辭退,并發給相關的補償費用。原告直到2010年12月才申請勞動仲裁,顯然超過法定時效,且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原告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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