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離職員工獲雙倍工資
大學畢業后的劉某,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助理工作。照明公司只與劉某在公司規章上簽字,雙方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5個月后,劉某離職,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支付劉某5個月的雙倍工資。
案件回顧
2010年7月,劉某大學畢業。三個月后,她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助理的工作。第一天上班,劉某以為公司會與自己簽勞動合同,但領導說只有過了試用期才能簽勞動合同。
盡管在試用期內沒簽勞動合同,劉某仍表現得很積極,很多工作她都搶著去做。一個月后,領導對劉某的表現比較滿意,決定聘用她為正式員工。
可到了轉正那天,公司依舊沒有與劉某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而是給了她一份公司規章,讓她在上面簽名。負責人事的同事說,規章就是簡易版的勞動合同,里面寫明了她的底薪和離職條件。
細心的劉某看了上面的內容,發現有一些條款很不合理,例如“員工需要無條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無條件辭退員工”等。劉某希望公司刪除這些不合理的條款之后,自己再簽名。可同事說,每一個新來的員工都要簽這份簡易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就不能辦理轉正手續。
無奈之下,劉某在公司規章上簽了名,好在規章上寫的工資待遇和她預期的一樣。后來一個偶然的機會,她遇到一位當律師的同學。劉某向同學咨詢,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簽書面勞動合同,員工是否可以要求賠償?這位同學告訴她,在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是不能要求賠償的。不過員工在離職時,如果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個月但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每月雙倍的工資。而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一年,員工離職時就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2011年4月初,劉某經過考慮向公司辭了職。然而,在結算薪水時她與公司發生了糾紛。劉某認為,自己在公司里工作了5個月,可公司沒有與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要求公司支付這5個月的雙倍工資,可公司領導卻拒絕了她的要求。于是,劉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很快仲裁委支持了劉某的請求。
然而,拿到仲裁結果通知書后,劉某并沒有得到雙倍工資,而是等來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照明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將劉某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照明公司認為,公司規章就是簡易版的勞動合同,上面不但寫明了劉某的底薪和離職條件,還有劉某的簽名和公司的蓋章。所以等于公司和劉某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劉某不能要求雙倍工資。
見對方拿出公司規章,劉某則說,公司規章里有很多霸王條款,即使她在上面簽了名,規章也不能算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里缺乏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必備條款,而且公司規章當中還有“員工需要無條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無條件辭退員工”等霸王條款。因此,在2011年7月,法院判決公司提供的規章不是簡易版的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劉某的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
山東王律師勞動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不同,它的內容除了雙方的約定外,還要包含一些必需的條款。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里除了要寫明工資待遇和離職條件,還要寫明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和社會保險的福利。而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規章里,并沒有寫清這些必要的條款。所以,即使劉某在公司規章上簽了名,也不等于她簽了勞動合同。
那么,如果在公司規章里,完善了勞動合同的必需條款,規章是否就可以看做是勞動合同呢?即使規章里面寫全了條款,它也不能算是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和勞動合同都是協調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利益,不過它們還是有區別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制定規章只有遇到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才交由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所以并不是每位員工都認可全部的規章條款。勞動合同卻不一樣,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里面的所有條款都是要經過本人同意的。另外,規章制度針對的是公司里的全體員工,而勞動合同針對的則是個體員工。最重要的一點是,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公司規章。也就是說,當公司規章規定的內容,與勞動合同里約定的內容發生矛盾時,法院會優先承認勞動合同里約定的內容。
目前,的確有些不正規的公司為逃避責任,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只是讓員工在規章上簽字,這種做法其實是混淆了公司規章和勞動合同。在這里我要提醒一下,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員工在離職時,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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