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學徒工簽勞動合同 企業被責令多支付2千元工資
33歲的小安(化名)應聘進入一家單位,當了近三個月學徒后,公司將他辭退了。小安將公司告上勞動仲裁庭,昨日,該案當庭調解成功,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共計2000元給小安。
“學徒”將公司告上仲裁庭
大專畢業的小安,學的是機電一體化。
2014年11月,小安在網上看到某公司招工。他與該公司取得聯系,并明確告知,自己所學專業并非該崗位要求的專業,但愿意來公司重新學習,踏入一個新的行業,也愿意服從公司安排,從學徒干起。
經面試和公司相關負責人同意,去年11月2日,小安進入該公司工作。
“每月1800元工資,但公司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小安說,進入公司后,他在一名師傅的帶領下開始做事。今年1月28日,公司突然通知他“走人”。
小安說,公司要他離開,他也沒有辦法。但小安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補償他雙倍工資。“他們應該補償我3600元。”小安說,他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他600元。小安沒有同意,將公司告上勞動仲裁庭。
當庭調解,公司花2000元“買教訓”
昨日上午9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對本案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場參與庭審,記者旁聽了該案。
對于該案的基本事實,雙方當事人基本沒有異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案件進入調解階段。
經調解,用人單位同意支付2000元給小安,小安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寫出在該公司工作三個月的總結報告,作為結賬依據。用人單位的委托人告訴記者,招聘小安時,公司人事部和財務部溝通銜接出了問題,均以為對方與小安簽訂了勞動合同,導致公司一直沒和小安簽合同。公司通過該事已迅速調整了部門職能,這2000元相當于買個教訓。
小微企業應規范用人,否則可能會承擔高額用人成本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相關實施細則,支付雙倍工資自第二月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剛開始實施時,類似的案件比較多,現在很少了。”他說,現在如果出現類似案例,基本上也都是發生在小微企業。“大部分小微企業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門,就算有,經辦人也經常更換。同時,這些單位的部分負責人對勞動法規認識不夠,很容易造成高額的用人成本。”他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條款為強制性的懲罰條款,目的旨在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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