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現就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繳費基數的確定
1、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
2、繳費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3、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二、幾類人員的繳費基數
1、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月繳費基數按業主和幫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2、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當年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實行統一結算管理的協保繳費專戶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相應增長。
三、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
繳費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且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年工資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報手續。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繳費單位申報的有關資料和經職工本人確認的上年度工資性收入,核定其繳費基數。
四、稽核與審計
市社保中心應組織專項稽核。市勞動保障局將通過抽樣形式對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以及相關的繳費人數等情況組織專項審計。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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