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為了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切實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非因工死亡時,其生前供養并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直系親屬(以下簡稱職工遺屬)適用本通知。
二、補助標準
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時,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三、登記申請程序
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職工遺屬,可以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遞交職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遺屬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登記造冊蓋章后,攜帶下列材料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遺屬辦理生活困難補助費申領手續:
(一)填寫完整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
(二)職工死亡證明;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四)職工遺屬的身份證明;
(五)由職工遺屬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府出具的申請人生活來源情況的證明。
四、審核支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起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其他
(一)符合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死亡當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且目前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職工死亡當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能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職工遺屬有收入的,其收入低于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予以補足。
(三)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關規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繼續享受。
(四)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非因工死亡時,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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