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提成與傷殘待遇沖抵無效
2015-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提成沖抵傷殘待遇合不合法?公司應不應該再支付傷殘待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案例:張某于2013年9月1日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3年10月1日,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200元,另外銷售人員可以從產品銷售利潤中提取40%的提成,因公司支付了高額提成,張某的病、傷、殘、亡等待遇公司均不負責。
2014年11月28日,張某外出公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腿部骨折受傷。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傷殘待遇,公司稱勞動合同中已約定用高額提成沖抵傷殘待遇,不應再重復支付。張某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咨詢:用提成沖抵傷殘待遇合不合法?公司應不應該再支付傷殘待遇?
勞動仲裁部門答復,《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2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本案中,張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公司支付了高額提成,不再負擔張某病、傷、殘、亡等待遇的條款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條款,內容明顯違法。因此這一條款應屬無效條款。公司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張某的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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