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進一步保障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2003]6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保障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現就征地養老人員參加“鎮保”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可以選擇按照征地勞動力辦法參加“鎮保”。
二、現由各區縣,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及其他各類單位(以下統稱“征地養老管理單位”)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不含《暫行辦法》實施后已選擇征地養老的人員),經與征地養老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可以選擇按《暫行辦法》參加“鎮保”。
1、征地養老管理單位應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選擇參加“鎮保”的征地養老人員一次性繳納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及相關的補充保險費。
一次性繳費的基數和比例,按照辦理繳費手續時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
2、征地養老人員選擇參加“鎮保”后,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暫行辦法》及《上海市小城鎮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3、《暫行辦法》實施前的征地養老人員中,男性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5周歲,選擇參加“鎮保”后,在未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前的生活費,以及醫療待遇按《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后,低于原征地養老醫療待遇標準的部分,由征地養老管理單位負責解決。
4、征地養老人員選擇參加“鎮保”的辦理時間,由各區縣政府和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確定。
上海市鎮保工作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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