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定2005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現就確定2005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 2004年職工工資性收入的申報
繳費單位應在辦理職工本人簽字確認2004年度工資性收入手續的前提下,于2005年3月底以前,向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報手續。
二、繳費基數的確定
1、2005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2004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
2、繳費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3、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三、幾類人員的繳費基數
1、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月繳費基數按業主和幫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2、2005年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2004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實行統一結算管理的協保繳費專戶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2005年繳費年度內按本市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比上年的增長幅度相應增長。
四、稽核與審計
1、區、縣社保中心應當對繳費單位申報并經職工本人確認的2004年度工資性收入與有關資料進行審核。繳費單位2004年度工資總額大于職工個人確認的工資性收入總和的,應查明原因,并對單位已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性收入予以相應調整。
2、對列入2004年專項審計的繳費單位,區、縣社保中心應將該單位追繳調整后的工資總額與其申報的2004年工資總額進行對比審核,經審核后相應確定繳費基數。
3、區、縣社保中心應嚴格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1號令]和相關的法規、規章以及市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對繳費單位及繳費個人的2004年度工資總額進行審核,并據此核定其2005年度的繳費基數。市社保中心應組織專項稽核。市勞動保障局將通過抽樣形式對單位申報2004年度工資總額和2005年繳費基數以及相關的繳費人數等情況組織專項審計。對嚴重瞞、漏報工資總額或少漏報繳費人數的繳費單位將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區、縣社保中心在審核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2004年度工資總額的同時,對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進行年度驗證。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各項繳費工資基數標準執行時間從2005年4月起至2006年3月止。
原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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